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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終止對原產(chǎn)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發(fā)布日期:2024-03-29??來源:人民日報??瀏覽次數(shù):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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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11號關于原產(chǎn)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所適用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復審裁定的公告2021年3月26日,商務部發(fā)布2021年第6號和第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chǎn)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為避免雙重征稅,不征收反補貼稅。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2023年11月30日,應澳大利亞葡萄和葡萄酒協(xié)會申請,商務部發(fā)布2023年第52

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11號

關于原產(chǎn)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所適用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復審裁定的公告


2021年3月26日,商務部發(fā)布2021年第6號和第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chǎn)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為避免雙重征稅,不征收反補貼稅。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

2023年11月30日,應澳大利亞葡萄和葡萄酒協(xié)會申請,商務部發(fā)布2023年第5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chǎn)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經(jīng)過調(diào)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鑒于中國相關葡萄酒市場情況發(fā)生變化,對原產(chǎn)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已無必要。

二、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取消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終止對原產(chǎn)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后,不征收反補貼稅。

三、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4年3月29日起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4年3月28日

責任編輯:張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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