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健全相應法律制度,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展壯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礎的重大舉措。
當前,一些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著組織機構不健全、運行機制不完善、監(jiān)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實等問題,以致沒能發(fā)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全國人大農業(yè)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于鞏固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以及實現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義。
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規(guī)定了成員的確認及其權利義務,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合并、分立等事項作出原則規(guī)定,規(guī)范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明確對集體財產依法實行分別管理,規(guī)定了扶持措施,明確了爭議的解決辦法和法律責任。
為避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承擔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債務而引發(fā)經濟糾紛,草案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依法出資成立公司、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市場主體,并以出資為限承擔債務責任。
草案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組成、職權、議事規(guī)則和決策程序等,并且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規(guī)定了禁止的行為,從法律制度上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治理機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順暢,實現民主管理、民主決策。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踐經驗,草案還確定了對集體資源性財產、經營性財產、非經營性財產分別依法進行管理的原則,確定了集體收益分配的原則和順序,明確集體經營性財產的收益權可以量化到成員,作為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記者嚴賦憬 于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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